公司规章制度怎么制定才对员工有效?没走民主程序、没公示能开除人吗?
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制度是我定的,员工进了公司就得遵守。真到了仲裁庭才发现,一份没经过民主程序、员工也没签收过的员工手册,仲裁委和法院根本不采信。
规章制度为什么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注意这里用的是“依法”,意味着制度从内容到程序都要合法。企业有管理自主权,但这份自主权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靠一纸内部规定就加重员工义务、剥夺员工权利。
民主程序到底怎么走
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实操上,企业可以分两步留痕:先把制度草案发给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讨论,收集意见;再就反馈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形成定稿。没有工会的中小企业,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讨论、记录意见,同样是在履行这一程序。
公示告知,让员工“知道”这件事可证明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常见方式有:员工手册发放并让员工签收、入职培训讲解并签到、在公告栏张贴、通过OA或企业邮件系统推送。核心不是用了哪种形式,而是发生争议时,企业能拿出证据证明员工已经知晓。
没走程序的制度,为什么不能据此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允许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解除合同,但前提是这份制度本身合法有效、经过民主程序并已公示。如果制度没走程序,企业据此认定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可依第四十八条要求继续履行,或依第八十七条主张赔偿金(2N)。
反过来,制度内容违法、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还能依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第八十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如何把制度合规做扎实
建议企业把合规动作固定下来:制度起草后组织职工或职代会讨论,保留会议纪要和签到;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记录意见采纳情况;定稿后通过员工手册签收、培训、OA推送等方式公示,并保存签收和阅读记录;制度修订时,对修订部分重新走一遍民主程序和公示。这样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管理的“硬依据”。
需要梳理公司规章制度、判断现有员工手册能否作为管理依据,可以看业务领域、服务案例,或通过联系我们了解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一个脱敏的咨询情形(宣传示例)
某公司(化名“恒信公司”)以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申请仲裁,公司提交了考勤制度,却拿不出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也没有员工签收或培训记录。仲裁认定该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依据,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律师随后帮助公司重新组织职工讨论、补全协商和公示留痕,修订了合法有效的考勤制度,同时就本案与员工协商处理,避免了后续更大的赔偿风险。
常见问题
规章制度对员工有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要同时满足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民主程序具体指什么?
制定涉及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切身利益的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告知有哪些方式?
可通过员工手册签收、入职培训、内部公告栏、OA或邮件系统等方式,关键是能证明员工已经知晓。
没走程序的制度能据此开除员工吗?
不能。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告知的制度不能作为对员工不利处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依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存在被认定违法的风险。
规章制度违法会有什么后果?
第八十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还允许员工据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企业怎么证明制度已经公示?
保留员工手册签收单、培训签到表、会议纪要、OA或邮件发送和阅读记录,做到全程留痕。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整理,仅供普法参考,具体以专业法律意见为准。